评3Q大战相关诉讼一审判决书
作者:李德成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本站发布时间:2011-5-4 17:24:08

                                 挟持隐私,实施不正当竞争,判决败诉
                                 媒体失声,突显法律的苍白,依然故我
                        李德成   北京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

    在今年的世界知识产权日2011年4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我国“反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做出了(2010)朝民初字第37626号《民事判决书》。作为网络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位法律服务者,我首先关注的是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3Q”大战中产生了一系列的诉讼,该案是法院较早就所受理的案件所做出的司法判决,势必会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媒体的关注(下称“3Q战1号判决”)。可是,媒体对此关注的程度并非笔者所想象的那样!从传统媒体到新媒体,几乎都无法获知判决书主文的全部内容。这与此前“3Q”大战中媒体的态度有着天壤之别。这让我很惊异,难道媒体真的是不关注?即便是有关部门有交待,公民也应当有知道一审判决结果的基本权利吧!
    于是我开始寻找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很“遗憾”被我找到了。我认真地思考了一下,在尊重原文的基础上,摘抄如下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供大家讨论:
    判决三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停止发行使用涉案360隐私保护器V1.0Beta版软件;二、在“360网”(网址为www.360.cn)上删除“360安全中心”、“360论坛”、“360隐私保护器软件开发小组博客日志”和《用户隐私大过天》专题网页中本案查明的涉案侵权内容;三、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360网”的首页以及《法制日报》上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因涉案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在“360网”首页上的声明保留三十日,内容均须经审核,相关费用三被告承担;四、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四十万元;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作为一位法律人,我们除了关注法院的判决正文以外,一般都会关注,“本院认为”的内容。虽然这种关注在多种情况下会让人失望,可是到目前为止,依然期望着,因为我们抱着很大的希望能够通过“本院认为”部分知悉判决的事实与理由。这并不仅是为了说服法律人,更重要的是为了通过司法判决形成“行业的行为准则”,用于指导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为网络行为规范制度建设做出贡献!
    基于法律人这种“最底层”的想法,我试图通过信息网络获得相关的“本院认为”部分,并期盼着为行为规范制度建设做出贡献的内容。不出我所料,我确实没有获得我需要的信息内容。为了这一“最底层”的想法,我觉得我有义务将“本院认为”部分摘抄如下:
    通过本案查明的事实,“360隐私保护器”在对QQ2010软件监测时,对QQ2010软件扫描计算机中可执行文件的行为,使用了“可能涉及您的隐私”的表述。对此本院认为:(1)就“隐私”而言,从社会大众对隐私的一般性理解来看,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事情或信息;(2)“360隐私保护器”对QQ2010软件监测提示的可能涉及隐私的文件,均为可执行文件。事实上,涉案的这些可执行文件并不涉及用户的隐私;(3)《360用户隐私保护白皮书》中对“隐私”的界定中明确表述为:“可执行文件本身不会涉及用户隐私”。综上,“360隐私保护器”对QQ2010软件监测结果使用“可能涉及您的隐私”的表述,与客观事实不符。与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自行界定的隐私认定标准不符。在这里尽管使用了“可能”的表述,但会使用户产生一种不安全感,导致放弃使用或避免使用QQ2010软件的结果,从而使“可能”变成是一种确定的结论,也必然造成软件用户在使用“360隐私保护器”后会对QQ2010软件产生负面的认识和评价。
    笔者试图通过网络检索上述信息未果,失望之余却获得北京4月28日人民网记者陈健采写360代理律师马骋的一篇报告(下称“陈采马报”) ,为之眼前一亮!现摘要其主要内容,并结合法院判决笔者进行了做如下必要的学习:
    “陈采马报”称:第一,本判决与所谓“3Q大战”无关。“3Q大战”的起因是腾讯11月3日做出“二选一”的行为,11月21日,工信部发布《关于批评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和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通报》,工信部称腾讯和奇虎在业务发展中产生纠纷,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甚至单方面中断对用户服务,影响用户正常业务使用,引起用户不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因此,3Q大战早有定论,所谓“3Q大战”没有形成诉讼。
    笔者注意到“3Q战1号判决”第15页载明:
    在市场经济中,鼓励正当的市场竞争,这有助于实现经济的良性发展。但在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竞争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实施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本案中,“360隐私保护器”对QQ2010软件的运行监测,这种监测本身法律虽无禁止,但由于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与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和三限无限网络之间具有竞争关系,故当“360隐私保护器”对QQ软件运行监测以及对监测结果进行表述和评价时,就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准则,公开且客观地表述和评价。
    众所周知,“3Q大战”因“360隐私保护器”而起,为“QQ用户隐私保护”而生。笔者认为,360作为互联网行业的从业者,可以对司法判决提出上诉、质疑甚至是提出批评,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公开声称本案与“3Q大战”无关,却让笔者从中感觉到些许对司法裁决的不重视!
    “陈采马报”称:第二,用户是这次关于隐私保护争议的受益者。360隐私保护器的发行,促使腾讯改正了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扫描用户硬盘的行为,在安全扫描上给予了用户一定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因此,该案件是中国互联网隐私保护的重大进步。
    笔者提请注意“3Q战1号判决”第15页载明的“本院认为”部分内容:
    “360隐私保护器”对QQ2010软件监测提示的可能涉及隐私的文件,均为可执行文件。事实上,涉案的这些可执行文件并不涉及用户的隐私。《360用户隐私保护白皮书》中对“隐私”的界定中明确表述为:“可执行文件本身不会涉及用户隐私”。“360隐私保护器”对QQ2010软件监测结果使用“可能涉及您的隐私”的表述,与客观事实不符,与自行界定的隐私认定标准不符。必然造成软件用户在使用“360隐私保护器”后会对QQ2010软件产生负面的认识和评价。
    法院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认定360的行为违法,依法裁决禁止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陈采马报”却称这是中国互联网隐私保护的重大进步,笔者从中感受到对司法裁决的轻视!
    “陈采马报”称,第三,法院判决中明确:法律并未禁止360隐私保护器的监测。有部分媒体误报,“北京朝阳法院判决奇虎停止发行360隐私保护器”,实际情况是,法院的一审判决,“要求停止发行、使用360隐私保护器V1.0测试版软件”。事实是:360隐私保护器V1.0测试版在发布后24小时就已经升级为360隐私保护器1.1版,所以,此次判决并不影响360隐私保护器其他版本的开发、传播和发行。
    阅读至此,已经公开了360发展的“公知秘密”,法院判决对其没有任何的实质性影响。在360被诉不正当竞争的系列判决中,极少有超过赔偿50万元的法律责任的。也即是我们常说的是输了官司却赢得了市场。2011年3月30日,一个醒目的标题:中国互联网安全公司奇虎360成功登录纽交所,股票代码为“QIHU”,发行价14.5美元。360的上市似乎意味着公司运营的成功,可是笔者却难以为其高兴起来!
    “此次判决并不影响360隐私保护器其他版本的开发、传播和发行”,这一声明在客观上说是对的已经是事实,可是却让笔者感悟到这是360对司法裁决的公然漠视!
    “3Q战1号判决”虽然是一个未生效判决,可能因为当事人的上诉而改判,甚至是完全推翻,但是,对司法判决的不重视、轻视,甚至是公然漠视,却令人心寒、心恢、心惊!360以QQ用户隐私保护为由生起“3Q大战”,“挟持隐私”实施不正当竞争,在判决败诉的情况下,而媒体失声,这突显了法律的苍白!
    有何理由,不让360依然故我!?
    反法的修订,还待何时?

                                                         2011年5月3日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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