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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修改计算机软件行为的法律性质
作者:胥卓 (北华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系2004级)       本站发布日期:2007-11-12 9:02:59

计算机软件存在的时间不算长,但却经历着飞速的发展。 它在使用中不存在类似于机械的磨损。但是纸质作品中文字是固定在纸张上的,它不同于普通的纸质作品,程序文件是固定在很容易读写的磁盘上的。因此只要能够使用计算机软件,就可以修改软件。 事实上, 计算机网络中存在大量的破解版软件。这些破解版软件,就是修改的原创软件。修改者绝大多数是软件爱好者,修改行为并未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学习软件当然无可厚非,但是未经授权修改计算机软件的行为,有可能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诸多权益。

一、概述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以及解释和指导使用程序的文档的总和。  本文提到的修改软件行为,是基于原创软件而出现的,相对于原创软件行为而言的,由使用者作出的一种行为。修改包括破解、变更、逆向编辑、编译或反编译。修改版软件原名称后冠以修改版、破解版、优化版、美化版、注册版、特别版等字样。对原创软件进行修改,一方面,有利于学习、研究该软件涉及的技术知识,有助于发现潜在的问题,减少原创软件的编译漏洞和错误,能够绕开原著作权人的思维局限性,使原创软件功能更加完善;另一方面,修改软件的行为可能会侵犯原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变成一种侵权行为。

二、修改软件行为存在的问题
(一)修改软件行为的现实情况
修改软件的行为已经是很普遍的行为。在互联网上,很容易地可以找到修改版的各种软件,作出修改行为的人一般是针对原创软件的作者作品使用中的不便,来开发修改原创软件的程序或者重作。事实证明,相当一部分修改版软件比其原版  软件在计算机资源开销上表现更出色,在功能体现上表现更完美,在使用体验上表现更人性。软件的修改,主要是对自由软件与开源软件、共享软件和付费软件三类软件进行修改。
1.对自由软件与开源软件的修改
对自由软件而言,修改行为是为满足修改者的实际需要而作的行为。修改者为了使原版软件更稳定地在自己的计算机上运行,充分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使软件界面更美观,或者符合修改者的使用习惯,对原版软件作精简、补充、重作。修改者也愿意以尊重自由软件著作权及其它知识产权等相关权利或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现已取得或未来可取得之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营业秘密等) 皆为作者本人所有的前提。
开源软件是自由软件的一种。但是开源软件又不同于其他自由软件对开源软件而言,修改、重作,甚至重编译都不仅是原著作权人所允许的行为,更是原著作权人鼓励、以至提倡的行为。应该说,既然是自由软件,就不存在什么破解行为,而是对现有的程序进行修改。GNU GPL——GNU通用公共许可证(简体中文版)序言中明确地作了许可:
“大多数软件许可证决意剥夺你的共享和修改软件的自由。对比之下,GNU通用公共许可证力图保证你的共享和修改自由软件的自由——保证自由软件对所有使用者是自由的。GPL适用于大多数自由软件基金会的软件,以及由使用这些软件而承担义务的作者所开发的软件。(自由软件基金会的其他一些软件受GNU库通用许可证的保护)。你也可以将它用到你的程序中。
当我们谈到自由软件(free software)时,我们指的是自由而不是价格。我们的GNU通用公共许可证决意保证你有发布自由软件的自由(如果你愿意,你可以对此项服务收取一定的费用);保证你能收到源程序或者在你需要时能得到它;保证你能修改软件或将它的一部分用于新的自由软件;而且还保证你知道你能做这些事情。为了保护你的权利,我们需要作出规定:禁止任何人不承认你的权利,或者要求你放弃这些权利。如果你修改了自由软件或者发布了软件的副本,这些规定就转化为你的责任。例如,如果你发布这样一个程序的副本,不管是收费的还是免费的,你必须将你具有的一切权利给予你的接受者;你必须保证他们能收到或得到源程序;并且将这些条款给他们看,使他们知道他们有这样的权利。 ”  
开源软件欲达到这样的效果,即凝结更广大编程爱好者的智慧,开发稳定、实用并且不盈取利润的软件,让广大的计算机软件使用者得到实惠。许多优秀的开源软件涌现出来,许多热情的编程爱好者加入了修改开源软件的队伍里。开源软件Linux操作系统是负有盛名的计算机操作系统。它正是因为其免费的特性,突破了Microsoft与Apple等企业对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赢得众多使用者的青睐,是计算机普及化的希望。其开源战略,使得它的发展比任何一种计算机操作系统都更为迅速,竞争实力强劲。最重要的是,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地在Linux平台上开发想要实现的功能。自由的空间感,逢计算机爱好者热衷和喜爱。
2.对共享软件、付费软件的修改
对共享软件、付费软件而言,修改行为就是一种待定的行为了。共享软件是需要授权使用的,但不一定是商业化软件。付费软件就是常说的商业软件。修改行为也实质上是针对这类软件来说的。共享软件和付费软件的作者在自我权利的保护上很相似,即要求使用者不可出租、转售、修改、变更、逆向编辑、编译或反编译软件,或是创作软件的衍生著作,亦不可移除软件中所包含的任何著作权声明或信息。使用者亦不可对软件进行复制,除非是为备份用途制作一份拷贝。除非软件标有"不可转售"或类似文字,否则使用者可以将软件连同附随文件及本授权合约永久性地让与他人,但使用者不得保留软件的任何副本或拷贝。
付费软件作为商品,功能强大,易于操作,质量好,信誉高,拥有庞大的使用者群体。付费软件涉及操作系统,系统工具,杀毒软件,编程开发,图形图象制作,应用软件,网络软件,媒体工具,行业软件,教育教学软件,游戏娱乐软件等几乎所有领域,一些领域一直在被付费软件所垄断。因此,使用者一方面喜爱使用付费软件达到需求,另一方面又不愿意支出购买软件的高昂费用,修改行为就大大方便了广大的使用者。也正是基于商业利益和作者自我权利的保护,需要付费的软件,做了很多技术措施防止被“滥用”,采取使用者名,注册码,序列号,ID号,授权文件,验证版本等多种方式来进行“授权”。并且,付费软件不断升级新版本,不断开发新产品替代旧产品,保持自身的新鲜度和保有量,在客观上也提高了修改的难度和修改的成本。

(二)修改软件行为的特点
1.行为主体广泛,人数众多
修改软件的修改者很广泛,人数众多。修改软件不一定需要掌握多么专业的计算机专业知识。而且,事实上大多数人也只是出于对计算机软件的热爱。有许多计算机爱好者并不会编写所谓“完整”的计算机程序,仅是对现有的程序模块作出修改,或者仅仅是对外壳、界面作些修改,从而“创作”出了修改版软件。修改者往往还通过自作的教程,传授自己修改的技巧和方法,或者提供编写的工具,来方便别人作出修改。
2.行为客体有被修改的可能
爱因斯坦狭义相对论告诉我们,一切事物都是相对的。软件永远也做不到十全十美。使用者的习惯也不容易和作者的设计完全保持一致。况且作者受自身能力所限,软件和源代码一定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漏洞、缺陷、错误;因人们审美的不同会造成审美差异。使用者如果具有修改的能力,就会作出修改的行为,修改后的软件会改善原版软件的漏洞、缺陷、错误,有的还使原来的软件界面更加美观。
3.一些软件本身具有的功能就是编译软件,原创软件本身带有编译工具
Microsoft Visual Studio等编译软件方便了修改软件,为实现修改者的目的提供了条件。开源软件因鼓励修改,有些软件本身就自带编译工具,使更多的人参与到修改软件的队伍里来。
4.修改的实际目的是为了获取与正版使用者相同的使用权限
通常所说的修改,实际上是常提及的破解。破解就是要通过除了正常付费使用软件之外的手段获取与正版使用者相同的使用权限。这就侵害了正版软件的合法利益。如果破解是为了盗版软件,那性质就更加恶劣。

(三)从经济的角度看待存在的问题
行为的基本目标之一,是经济的目标。经济的利益会产生破解行为。被修改的软件,是软件制作者用以谋取利益的软件,是我们常能用到的软件。修改后,为制作者造成了损失,不利于保护制作者的著作权,使用修改后的软件也难于得到软件运营商的服务。下面举几个事例说明所出现的问题:
1.破解使用Microsoft Windows XP Professional Servise Park 2 的利弊
著名的计算机操作系统Microsoft Windows XP Professional Servise Park 2 是现在最流行的计算机操作系统版本。  内部版本号为5.1.2600。Windows XP Professional 官方最低配置要求:CPU:Intel MMX 233MHz;内存:128MB;硬盘空间:1.5GB ;显卡:4MB显存以上的PCI、AGP显卡; 声卡:最新的PCI声卡 ;实际使用最低配置要求:CPU:Intel PIII 500MHz; 内存:256MB; 硬盘空间:4GB; 显卡:4MB以上的PCI或AGP显卡; 声卡:最新的PCI声卡; CD-ROM:8x以上CD-ROM;理想配置要求:Intel PⅢ 1GHz 或者 P4;内存:256MB以上; 硬盘:20GB以上。这个操作系统在“网上邻居”的功能模块上具有一些缺陷,即我们在局域网中会发现有时不能共享他人的文件等。国内外的修改爱好者为了使较低配置的计算机能使用这款操作系统,并解决“网上邻居”功能模块的问题,编写了许多优化程序,改动系统设置,增减了部分程序文件,总结了解决XP专业版局域网访问故障十八种办法,制作了修改版的Microsoft Windows XP Professional Servise Park 2,声明“仅提供一个观摩学习的环境,不承担任何技术及版权问题,且不对其负法律责任,请购买正版软件”,传播修改版的Microsoft Windows XP Professional Servise Park 2,可以在客观上普及化Microsoft Windows XP,但真正使用修改版的Microsoft Windows XP,就如同使用盗版的Microsoft Windows XP一样,成为盗版的受害者。
2.网站广泛提供以.rar为后缀名的压缩格式打包文件滋长破解WinRAR软件的传播
WinRAR这款软件恐怕我国网民极少不熟悉。它被称为“装机必备软件”。在网站任意下载软件或媒体文件,往往都是用以.rar为后缀名的压缩格式打包的。实际上,在国外的网站中,以.rar为后缀名的压缩格式打包文件是不多见的,而常见的是以.7z、.zip等为后缀名的压缩格式打包文件。其原因是由于以.rar为标准关联格式的WinRAR是付费软件。国外的做法,是考虑到使用者不一定会长期享有一款收费软件的使用权,但使用者可以长期享有一款如7-Zip自由免费软件的使用权。同样是为使用者提供服务,国外以.7z、.zip等为后缀名的压缩格式打包文件即可以使没有WinRAR的使用者使用打包的文件;又保护了网站自身形象,没有推广付费软件的嫌疑。相反地,我国普遍采用以.rar为后缀名的压缩格式打包文件,促成了WinRAR的流行,而为方便使用WinRAR又不愿意购买软件的使用者就不得不在互联网上寻找破解注册版的WinRAR,即便7-Zip等软件也能解压.rar格式的文件,也因WinRAR先入为主的缘故,并不为大多数人了解。我国的网络就有这样一个矛盾现象:一方面保护软件的著作权,另一方面在滋长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三、修改软件行为存在的问题可参照现有的法律规范酌情解决
修改软件,尤其是修改付费软件,容易侵犯原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但是判断修改软件的行为是否侵权缺乏准确的法律依据。修改软件,一大部分是对软件进行破解。破解软件演变成盗版软件,问题就会表现的更为严重。
1.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并没有对“破解”进行特别的定义和提及,“破解”究竟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就不能明晰。 无论是合理的“破解” ,还是侵权的“破解” ,破解软件也不一定会发展成盗版软件,行为就处在一个灰色的地带里。我们没有法律来定性,所以,“破解”行为就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但是这样显然对软件著作权人有失公平。
2.有法可依,可以参照现有的法律规范
著作权制度中最核心的部分,是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基于合理使用的目的,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即行使依法本应属于著作权人有权行使的权利,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原著作权人的姓名、作品名,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严格地说,这些情况已经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只是因为出于考虑社会公共的利益,以及这些行为在一定技术发展水平的背景下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害不大,法律上不认为是侵权行为   。
修改软件,应当在原著作权人或原著作权人团体的授权下进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学习软件的结构、编写过程、技术编排、制作方法等内容。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6条第三款规定,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第17条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不过不能将这种修改过的软件在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向任何第三方提供。
破解行为也并没有突破现有法律调整的范围。用现有的法律条文作一合理推想,可以得出一些破解行为的法律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计算机软件使用者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47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如果计算机软件使用者未经许可“破解”软件又商业使用的,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四、结语
量身订做专门立法是软件保护的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
使用者修改软件行为,一方面是传统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基于适合实际的弹性标准,又是合理使用软件的合法行为。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国际上也有对计算机软件的相关保护性文件,另外,还有如GNU GPL -- GNU通用公共许可证这样的自由软件国际合约,这些都可以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我国法律在计算机软件等这一科技领域里还很不完善,计算机软件有不同于作品和发明的自然属性,现有模式的缺陷是其自身无法克服的,表现为无法有效地激发创新的动力和促进知识的传播与普及,不能平衡权利人对软件的垄断与公众的合法需求之间的冲突,难以实现知识产权法促进知识的创新和传播的功能。量身订做专门立法是软件保护的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这样才能保证和促进计算机软件科技的更快发展。

[参考文献]
法学类:
1.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7月第2版。
2.刘春田:《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张成全、房玉茜:《论“二层次”软件权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载王立民、黄武双主编:《知识产权法研究》(第二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
4.《GNU GPL -- GNU通用公共许可证》,1991年6月第2版, (C)1989,1991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Inc.
计算机类:
5.《Linux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版。
6.《C++程序设计基础》,吉林科技出版社2005年第2版。

【编者按:原文注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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