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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PG类网络游戏属于哪类作品
作者:董颖    本站发布日期:2011-12-4 10:32:16

RPG类网络游戏属于哪类作品
君合律师事务所
邹唯宁 高华苓 董颖


网络游戏目前已成为我国一大新兴产业。根据相关统计 ,2003年我国网络游戏产值约20亿元人民币,是当年中国电影产业的票房收入的2倍,同时还以1:10的速度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而且今后几年我国的网络游戏产业将以每年115%的速度持续增长。来自CNNIC的《第十三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也表明,对于经常和有时玩网络游戏的用户,平均每周上网玩网络游戏的时间平均达到11.3小时,其中“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以下简称“RPG类网络游戏”)是用户最喜欢的网络游戏的类型 。
与此同时,关于网络游戏的新型法律纠纷也在不断涌现。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从学术还是实务的角度,如何认识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的法律定位等,都是新鲜而重要的问题。 本文谨就RPG类网络游戏的法律定位问题、如何从著作权的角度认识RPG类网络游戏,进行初步的探索。

一、《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分类和定义
我国《著作权法》 将经创作所产生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分为若干类型,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对上述各类作品给出了进一步的定义 :如“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等。

对无法归入具体哪种类型的作品,《著作权法》将其归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网络游戏是一种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也指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根据以上定义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作品”应满足两个特点,其一是“具有独创性”,其二是“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因此,对于网络游戏开发者自行研发的、具有独创性的网络游戏,由于可被光盘等有形形式复制,应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的范畴。


三、网络游戏包含软件作品
网络游戏是由计算机程序实现的。

如前所述,我国《著作权法》将“计算机软件”列为一类作品给予保护。而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而“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由于网络游戏中包含了受《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计算机程序”,因此,网络游戏包含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但是,RPG类网络游戏是否就等于“软件”呢?


四、RPG类网络游戏除了计算机程序还有什么
RPG类网络游戏即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Role Play Game)。在这类游戏中,玩家通过扮演某种游戏设定的角色,在设定的场景和情节中进行的游戏。RPG类网络游戏目前已经发展到了MMORPG (Massively Multiplayer Online Role Playing Game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游戏) 的阶段,这是网络游戏的一个巨大发展。MMORPG游戏通过互联网把玩家联系起来,让他们在虚构的世界中扮演自己想要扮演的角色,和其他玩家共同游戏,使得RPG这种游戏的特点在互联网这个平台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发挥。

对于RPG类网络游戏、特别是目前发展到了MMORPG类网络游戏,除了为实现游戏而编写的计算机程序外,实际上还包含了更多的内容。

1. 艺术类著作权

作为RPG类网络游戏,区别于其他类型网络游戏,它具有特定的题材、故事、情节、场景、环境和对人物的刻画。在这点上,RPG类网络游戏与传统的文字作品(如小说)或电影作品有类似之处。因此笔者认为,RPG类网络游戏应可能具有传统意义上的艺术类著作权。

一方面,从界面上看,正如引入数字特技技术给电影产业带来的巨大革命一样,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RPG网络游戏的界面越作越逼真,从而能够表现更为形象也更为复杂的游戏故事、情节、场景和人物。仅从界面表现看,一款制作精美的RPG网络游戏就将可能拥有传统美术作品、电影作品等类型的著作权。同样,拥有华丽音乐制作的RPG网络游戏还可能拥有传统的音乐作品著作权……

另一方面,对于RPG网络游戏更为核心的, 其有关人物角色、道具、技能的各参数项的设置及其取值的平衡,是该款游戏区别于其他游戏的独创性的突出体现。特别是目前发展到MMORPG阶段,在互联网上让成千上万的玩家在一个虚拟环境中共同游戏,有关人物角色游戏特定方式的设定、游戏中各种平衡性(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各类人物角色、道具、技能的平衡性)的设定是否合理,将从情节上决定一款MMORPG是否能够吸引、进而承载数目巨大的玩家,以至于最终是否能够取得市场上的成功。因此对于RPG类网络游戏,笔者认为,有关其人物的具体刻画,包括人物角色、道具、技能的各参数项的独特设置及其取值平衡性的独特设计,也应具有一种艺术类著作权。

网络游戏具有艺术类著作权的另一明证是知名游戏到电影的改编,或知名电影到网络游戏的改编。例如,《古墓丽影》是从知名游戏改排的电影;而《魔戒》、《007》等游戏又源自知名电影。如果认为网络游戏就等于软件,而不包括艺术类的著作权,那么这种改编、改排并未侵犯网络游戏的软件著作权,因此就无须征得原权利人同意了吗?事实上,无论是从游戏到电影的改排、还是从电影到游戏的改编,都需取得原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将侵犯网络游戏作品的改编权。

在国外司法实践中,也通常认为视频类游戏除软件著作权外还具有艺术类著作权 ,而且涉及视频游戏所含艺术类著作权的比对鉴定方法也有相关案例 。

从上述艺术类著作权的角度看待RPG类网络游戏,实际上计算机程序只是实现RPG类网络游戏艺术类著作权的一种手段和工具。更广义地看,用计算机程序实现的作品也并不等于计算机软件作品,如用计算机特效技术制作的数字电影等。          


2. 其他数字化形式著作权

除计算机程序外,实际上一款复杂的RPG类网络游戏还可能包括其他数字化形式的作品。

例如,RPG类网络游戏通常包含关于各种角色、道具、技能的游戏数据库。在这类数据库中,存储该游戏所包含的各种角色、道具、技能的相关设置和参数,其参数选择和数据库编排可能具有独创性。关于数据库的保护,《TRIPS协议》 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中均规定,应保护其中具有独特性的内容选择或编排,这种保护不延及数据本身;如数据本身的构成作品,按作品保护;这是一种类似汇编作品的保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数据库也按照汇编作品来保护。

再例如,网络游戏计算机程序所调用的大量资源,如各种角色、道具、地图等图像文件,由于它们属于数字化形式的美术作品,或美术作品数字化的产物,按照上述“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也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样的,网络游戏计算机程序所调用的音乐、音效等其他资源,也可能享有数字化形式作品的著作权。

五、RPG类网络游戏是一类新的作品
如上所述,RPG类网络游戏包含了上述艺术类著作权、计算机程序、甚至其他数字化形式的作品。从整体上看,笔者认为,RPG类网络游戏应视为一种综合的作品,其中包含了软件作品,同时也包含了传统的艺术类著作权。

虽然《著作权法》已包括了“计算机软件”这类作品,但是将RPG类网络游戏完全归入计算机软件作品,并不妥当。如前所述,对于这类网络游戏,计算机程序是实现RPG类网络游戏艺术设计的一种手段和工具,游戏的艺术类著作权是该款游戏区别于其他游戏的独创性的突出体现。因此,在这种类型的网络游戏作品中,并非以计算机程序为主,而出现了软件作品著作权和传统艺术类著作权两分天下的局面。

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从《著作权法》目前对“作品”的分类看,RPG类网络游戏是一类新的作品,是一种综合了软件作品和传统艺术类著作权的新型作品。

六、更多的思考
综观全世界科学技术的发展,IT技术的发展是最为突飞猛进和日新月异的。IT技术的不断发展,虚拟空间的更为发达,给人和社会都创造出了更为广大和丰富的空间,法律也因此可能出现更大空间的空白。

法律总是走在实践的后面。因此,如何随着技术的发展不断更新概念,从新的角度审视、而不是完全用固有的框架去套互联网上、乃至虚拟空间的法律问题,将是一种现实而迫切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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